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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的核心作用绝不能动摇

1999-11-01 来源:光明日报 邱建中 我有话说

这些年来,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在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之中,“核心”与“中心”之争不断,“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纠缠不清。尽管在中央的文件里,在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中,反反复复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但是,我们总是时常听到这么一些不同的声音:“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没有党组织,企业照样搞得很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时没有必要保留党组织。”“企业是经济组织,主要任务是搞生产经营,党组织是政治组织,在企业中设立党组织从企业领导体制上说是一种倒退”;总是时常见到这么一些情况:精简人员,先减政工人员;机构改革,先撤并政工机构,甚至有的企业根本没有专职政工干部;有的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不能或不敢行使参与、监督经济工作的职能,等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到底要不要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到底要不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再次给予肯定的回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里,《决定》在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的同时,强调我们所要建立的不是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是资本主义与市场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共性与中国国情特性相结合的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就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既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些共性,又具有公有制为主体、坚持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这些特性的企业制度体系。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但载入了国家宪法,而且也载入了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公司法》可以看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仅是党的意志,而且是国家的意志,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任何时候都不能发生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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